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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立案条件
时间:2018-01-05 17:53:00  来源:  作者:
 

  刑事赔偿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前提条件。不同类型的赔偿请求,立案的前提条件不同。(1)人身自由权略偿案件,立案前提是“已决定撒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 生命健康权略偿案件,立案前提是“ 有伤情、死亡证明”。(3)财产权赔偿案件,原则上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前提,但对于已经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不需要等待刑事诉讼处理结果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进人赔偿程序。

  2. 管辖条件。本院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对于本院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或者直接移送相关机关。

  3.主体条件。申请主体适格,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属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或者受害法人、组织终止的,是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时效条件。没有超过法定的两年请求赔偿时效。

  5.材料条件。请求的材料齐备。当面递交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所缺少的材料,然后审在后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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