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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由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建飞等10人涉恶案件在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是我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桂东县人民法院对我院指控的被告人胡建飞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予以认定,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依法对被告人胡建飞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建飞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诈骗违法所得362324.62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75200元和贪污违法所得564637.77元继续追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胡建飞纠集唐德胜、李伟、陈伟、胡伟、李进、陈诗、何智勇、郭柏勋无正当理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何某某、朱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胡建飞、唐德胜、胡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伟、陈伟、李进、陈诗、何智勇、郭柏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建飞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公款564637.77元(其中扶贫资金362308.6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胡建飞打着沤江镇下东村各个项目理事会或他人的名义,承揽下东村工程项目,不按“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操作,采取虚构工程项目等方法,骗取扶贫资金414324.62元,被告人黄建勋明知胡建飞在相关工程报账中虚报工程款,仍积极帮助其整理甚至伪造相关工程项目的报账资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胡建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建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胡建飞未取得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于2017年至2018年擅自雇人在桂东县沤江镇下东村河道内使用抽砂机与挖机非法采砂,非法采挖河砂获利17.52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胡建飞在担任下东村村支书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便利,挪用建房押金及改水改厕资金共计53.97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建飞纠集被告人唐德胜、胡伟、李伟、陈伟、陈诗等刑满释放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强揽工程、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胡建飞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充当其“保护伞”,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切实发挥好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坚决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此次的公开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再次向社会表明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有力地促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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