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您好!今天是
首页 > 统计总结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3年12月31日)
时间:2013-12-31 08:27:00  来源:  作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杰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12月31日在桂东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府的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三三”发展战略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新的进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幸福平安,作出了不懈努力。成功实现了争创市级“文明标兵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全国“文明接待室”等目标。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发展大局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之中,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检察工作。

  (一)转变执法理念,积极优化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是根本职责、基本任务的政治意识,主动融入、积极优化发展环境。通过正理念、转方式、创机制、强保障,引导干警以服务桂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追求,为“三个桂东”建设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发展环境。办理的方某故意伤害(轻伤)案,系当地群众与项目建设施工方因利益冲突而打伤施工人员,经我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后对方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通过化解双方矛盾,维护了项目施工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有力服务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桂东的决定》,及时出台了《关于服务桂东生态文明建设的九条措施》。联合林业、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百日行动”和“法治护生态,服务促治理”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了生态立县的意义。7月29日陈湘安书记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并推介了这一做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起诉了陈某等4人非法狩猎(打鸟)等案,促进了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活动,依法起诉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1.6亿)犯罪嫌疑人刘建志、批捕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刘红玲等。在办理刘红玲案时,鉴于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影响特别大等因素,一方面安排检察人员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一方面加强请示汇报、部门联动,积极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二、强化法律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推进平安桂东建设。把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作为打击重点。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5件49人,批准逮捕26件3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7件98人,提起公诉52件83人。其中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24人,占案件人数的26.9%,诈骗、盗窃等侵财犯罪21人,占案件人数的23.6%。及时批捕了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陈永根,起诉了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郭毅武等8人,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突出高效,做到快捕快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依法贯彻落实从宽政策,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人;适用刑事和解规定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6人,未发生一起因调解或和解不服而申诉、上访的案件。如在办理罗某故意伤害(重伤)案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罗某与被害人系亲戚邻里关系,本着化解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目的,我院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并赔偿到位,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面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保持查处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民利等重点领域为切入点,努力在挖窝案上下功夫、在查串案上求拓展。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0件1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起诉15件17人(含积案)。与县纪委联合查处了李某等人医药回扣系列案,在全县引起较大反响,彰显了党委、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同时,坚持惩戒、教育、预防并重的方针,对情节较轻的2名职务犯罪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对收受药品回扣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的一般参与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新理念,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围绕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职务犯罪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完成个案预防项目9件,重点预防项目1个,开展预防调查4件,发现并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8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2次,先后到县委党校、卫生局等单位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7次。在对我县医疗卫生系统开展预防工作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和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效果进行评议,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预防单位的肯定。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8次,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4件6人,追捕聚众斗殴案主犯1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将推行量刑建议作为对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33份,均被法院采纳。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案不移的案件线索2件,并依法进行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5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件21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加强刑罚执行及监管的监督。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15个乡镇对51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进行专项检察,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相关执法部门法律手续交付、人档交接等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了问题的整改。

  三、狠抓三个建设,着力推进自身发展

  坚持把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作为根本保证,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自身科学发展。

  (一)以党建带队伍,抓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以党建带队伍,引导检察人员增强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忠诚品格,夯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坚持以正确履职、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为基本点,切实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班子成员的示范表率作用,筑牢事业发展的坚强堡垒。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稳定干部队伍,结合桂东检察队伍实际,更加注重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今年以来,充实、调整中层干部10名,人员调整后,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下降3.6岁,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干警干事创业、精神文明创建的积极性得到激发。1名干警获省院记功,9名干警被县委、市院和省院嘉奖。

  (二)以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抓牢队伍作风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深入开展作风大整顿“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坚决抵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内工作行为规范》。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警执法档案,全面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重要执法岗位定期交流、干警谈心谈话等制度,确保队伍清正廉洁。全年无因履职不作为、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现象。

  (三)围绕“两法”实施,抓实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以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为契机,扎实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采取专题讲座、网络培训、全员考试、研讨交流等形式,强化队伍的理论学习,主动应对“两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就“两法”的理解和执行等问题,加强与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改进检察执法方式方法,准确把握和快速适应“两法”的新要求。把信息化作为规范执法的必要手段和科技强检的必由之路,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年投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侦查装备和人员技术培训经费60余万元。

  四、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一)推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常态化

  强化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宪法意识,把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件。向县人大常委会议专题报告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的情况,不定期报告专项工作开展情况,1名副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履职情况。就县人大交办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3次,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法状况评议、“举报宣传周”等活动30余人次,走访人大代表80余人次。

  (二)拓展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渠道

  坚持定期向政协委员通报工作,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就政协提出的加强法律监督、职务犯罪预防和检务公开的意见,及时研究制定了改进方案,认真加以推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范围,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向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告知监督权利的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告知活动3件3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检务公开,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检察开放日”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认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一案三卡”执法办案监督等制度。建立完善案件通报、庭审观摩、检察长接待日、检察热线电话、检察联络室等一系列检务公开机制。对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县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成绩来之不易,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必须克服的困难:一是少数检察人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服务的效果还有待增强;二是依法履职还存在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三是贯彻修改后的“两法”工作任务艰巨,办案力量不足、侦查装备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四是群众工作能力不强、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认真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14年工作思路及任务

  各位代表,2014年检察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扭住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主题,牢牢坚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职责,坚持稳中求进,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坚持改革统领,更加注重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着力健全完善理念转变、行为规范、办案保障和执法监督等办案机制,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检察服务效果。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总布局和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方针,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围绕推进依法治县、打造过硬队伍、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的目标,创新举措,强力推进。加强对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县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大发展,提供更有成效的检察服务。

  二、坚持依法正确履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两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继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创新便民措施,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努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检察执法的满意度和群众的幸福感。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有序推进检察改革。推进检察事务科学运行,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积极推进科室部门预算和财务公开,健全和完善与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检务保障机制。

  四、着力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职责,是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法律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真诚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依法履行职责。探索拓宽与代表、委员的联系途径,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监督指导专项工作和案件处理,使代表、委员更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更有针对性地监督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把改革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人民的殷切期望为指向,坚定信念、攻坚克难、真抓实干,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更加有为的工作,更加有效地履职,为桂东经济社会事业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数据统计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5日

  1、【法律监督】(见第3页第4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刑事和解】(见第3页第18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3、【量刑建议】(见第4页第10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就其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4、【个案预防】(见第4页第15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改进管理,以防范此类职务犯罪再次发生的一案一预防活动。

  5、【重点预防】(见第4页第15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发生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在重点预防领域、行业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经济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超前进行预防,推动建立和完善该单位、行业或系统监控防范机制的活动。

  6、【预防调查】(见第4页第16行)是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

  7、【行贿犯罪档案】(见第4页第16行)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

  8、【检察建议】(见第4页第19行)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职能中,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监督方式。

  9、【人民监督员制度】(见第7页第19行)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或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是拟撤销案件的;五是拟不起诉的;六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拘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0、【一案三卡制度】(见第8页第6行)是我省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包括《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主办: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城关镇郴桂路11号 电话0735-8622201

技术支持:捷报技术 湘ICP备11018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