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12月30日在桂东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把握新形势,适应新常态,认真落实县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 “四个桂东”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县检察院被评为省文明单位,检察官整体形象民意调查名列全省第一,案件质量和执法状况综合考评名列全市第一。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决定,坚持重要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大案件党内请示报告,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根据“四个桂东”建设的需要,准确把握服务大局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推进平安桂东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平安。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通过优质高效地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彰显打击效果,有效震慑犯罪。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5件46人,批准逮捕24件34人,受理审查起诉72件88人,已提起公诉71件88人(含去年受理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了平安稳定。提起公诉的刘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冰毒33.7克,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及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依法当轻则轻,通过教育感化,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全年对交通肇事等案件相对不起诉9人。
推进桂东绿色崛起,积极保护发展环境。继续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服务桂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重点,整合院内各内设机构办案资源,实行对涉及林业、资源、环境案件统一归口林业检察部门的“大林检”格局,优化办案机制,突出办理该类案件。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全年批准逮捕涉及生态领域案件3件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7件17人,提起公诉6件10人,监督立案1人。加强法律监督,积极查办涉林职务犯罪线索3件,开展涉林民事行政监督,促进林区综合治理,提出纠正违法4件。认真贯彻市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保障郴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工作失误和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界限,在办案时机和方法上做到“三个考虑”、“四个避免”,切实做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进法治桂东建设,积极开展综治维稳。针对检察环节发现的问题向其他执法机关、发案单位发出完善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27件,积极参与政法委牵头组织的打黑除恶、扫黄打非、农资打假、打击制贩毒品等专项综合治理。开展“三调联动”和刑事和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和和解的公平性,全年刑事和解9件。以信访制度改革为契机,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51人次,均给予了及时处理、反馈、回复。注重源头治理,狠抓规范司法和案件质量,防止在办案中激化和产生社会矛盾,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全年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继续保持涉检零上访。投入资金20余万元,进一步升级完善信访接访场所的软、硬件设施,提高了信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总体工作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进一步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件8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3人,反贪、反渎工作名列全市前列。突出查办大要案。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落实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全年共查处大案4件,大案比例57%。查办了县人民医院扶某受贿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深入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坚持“抓大不放小”,针对惠民资金和医疗药品购销等环节“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着重查办了发生在本地区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立案查办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7人。查办了原县城乡规划处两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案。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开展专项预防、系统预防、个案预防,促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先后组织税务等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4场次;针对我县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多发的态势,结合重点岗位预防,制定行业预防项目创建活动方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发挥技术预防优势作用,全年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6次。
三、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降低轻刑案件羁押率,全面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等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继续探索和完善协同补证机制,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全年决定不批准逮捕12件12人,不捕率为34%,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3件(次),立案监督3件4人。通过案件回访,发现一起替罪顶包案件,随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出了审判监督的检察建议。非法证据排除1件1人,决定不诉9件9人。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32件44人,发出检察建议4件,提起抗诉1件1人(已获改判)。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监督不到位、不规范、监督质量不高等问题。与县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等多项协调配合机制,明确案件受理条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条件、衔接程序、配合方式, 共同做好息诉和风险防范工作。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全年共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查处刘某非法占用林地案,依法督促林业、国土部门履行职责,监督当事人恢复林地。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代为执行刑罚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接受在押人员及法定代理人控告、申诉等工作,维护了监管场所的良好秩序和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全年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发出检察建议书5份。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出检察建议书9份,侦查机关均已采纳并变更强制措施。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18份,针对交付执行不及时等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对违反监管规定的一名罪犯监督予以收监。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杜绝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
四、坚持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固本强基,切实推进领导班子和检察队伍建设。把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努力打造讲党性、团结、务实、清廉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引领作用,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坚持集体学习、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促进了良好院风的形成。加强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引领作用,推出全省践行“三严三实”先进个人张秀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创建学习型机关,在鼓励自学的同时,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能力素质,全年安排干警参加各种学习培训60余人次。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大力培养使用优秀年轻干警,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舞台。
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部署,突出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梳理不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对于存在的执法文书制作不严谨、适用强制措施有瑕疵等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整改,并健全完善了系统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运用,强化内部办案流程管理和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按照“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的目标,建立了案件质量经常性评查制度,把规范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继续巩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积极践行“三严三实”,驰而不息地抓队伍的纪律作风,重点围绕执法办案和规范检察人员行为加强监管,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认真做好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开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整治工作。把落实“一案三卡”案件回访制度与案件质量检查、执法作风检查相结合,形成内部倒逼和奖惩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县检察院保持连续十九年无干警违法违纪情况。
五、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主动地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大案件,积极争取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全力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等业务工作。今年,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2013年以来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工作意见。加强代表联络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工作,为人大代表知晓、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律师代表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保证人民监督员对 “十一种情形”的刚性监督,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和“检察开放日”制度,继续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照市检察院《关于全面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意见》,对拟不起诉和拟不批准逮捕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全年拟不起诉和不批准逮捕的21件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率达到了100%,切实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各位代表,一年来,县检察院工作的成绩,是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着差距,服务大局的效果仍不够显著;二是一些干警办理疑难案件、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不强,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三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业务骨干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2016年工作安排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县检察院将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过硬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实施“一三五”发展战略,实现“四个桂东”建设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在围绕中心、服务全县大局上有新思路。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四个桂东”建设的目标,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法治桂东建设,努力使检察工作成为桂东良好发展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在接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上有新举措。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落实与代表委员经常性联系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保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三)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上有新作为。重点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暴力犯罪,突出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大检调对接和刑事和解工作力度,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强化弱势群体保护,促进社会和谐。严格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法律文书说理等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在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上有新力度。增强责任担当意识,保持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抓大不放小”,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发现职务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下查办大要案的能力。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结合查办典型案件,抓好预防调查和咨询、预防建议、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等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五)在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上有新成效。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制度,加强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规范量刑建议等工作制度,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调查等手段,加强对生效裁判以及审判人员渎职行为、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
(六)在队伍建设、强化纪律作风上有新进展。巩固“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抓好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廉政隐患摸排预警、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等制度,完善述职述廉工作,强化制度纪律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把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实好,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建设“四个桂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 2015年12月26日印
(共印 580 份)
附:有关用语说明
1、执法状况综合考评(见报告第1页第16行):是指省、市检察院对全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2、“三个考虑”、“四个避免”(见报告第3页第6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提出:“三个考虑”: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促进发展。“四个避免”:即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延续;避免影响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避免影响政府、企业形象信誉,做到该依法保护的要坚决依法保护。
3、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4页第20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要求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协同补证机制(见报告第4页第22行):围绕证据开展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以审判为中心补足、补强、补正案件的程序证据、定性证据和量刑证据,以客观合法、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和情节,准确提出诉讼主张和意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5、“十一种情形”(见报告第8页第6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